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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7日星期二

方肘子打假的双重标准

方肘子仇恨指责他老婆抄袭的人,说别人是"砸我妻子饭碗",是"猪",自己要"杀猪","花 一生的时间杀,即使被血溅一身"。
但方肘子却到处指责别人抄袭[4]-[7],而且用"学术打假"来威胁任何准备提供记者郭国松工作职位的人,要彻底砸了质疑他抄袭的人的饭 碗。

方肘子谩骂质疑他老婆论文抄袭的人是"猪",攻击威胁要"杀猪";
但方肘子却又指责韩寒的粉丝"团队""对我以及我的家人的攻击、谩骂、造谣根据中国法律涉嫌侵犯名誉权"。

方肘子对韩寒"用确定性的言词"断言其是"造谣者",作品是"代笔","不是他写的","对 文学一问三不知"。
但是方肘子自己被质疑抄袭后,在起诉书里指责对方"用确定性的言词"[2]对其"蓄意炮制诽谤贬损原告的文章","恶意攻击、侮辱、诽谤"。

方肘子传播了麦田指责韩寒有团队代笔的文章,并公开加以支持,炒作;
但方肘子自己被质疑抄袭后,指控对方"传播诽谤、进行炒作"[2]。

方肘子被韩寒起诉侵犯名誉权,他反对用起诉方式解决问题,说"法院不应介入学术争论",并以 毫不在乎的口吻说:"即使法院判我输也不影响进一步分析韩寒","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自己将继续质疑韩寒文章的真实性。"

而方肘子被《法治周末》发布其被质疑抄袭报道后,不但起诉报社"名誉侵权",指控记者"诽谤",而且还以"打假"来威胁记者未来的雇主,试图迫 使记者因这篇报道而永远失去工作。


方肘子:关于我妻子的硕士学位论文问题,我和我妻子本人在8个月前都已说明过 这是最后一次回复该问题
方肘子:我以前也说过,我从事学术揭假多年,最感愧疚的是连累家人,谁因此辱及我家人,我视为永远的私敌,绝不手软,绝不饶恕。这话永远有 效。 为我妻子名誉我就私报公仇一回

方肘子老婆刘菊花被质疑论文抄袭,方肘子回答:我不和猪打架,我杀猪。在我发出严厉警告后, 还想拱我妻子、砸我妻子饭碗的猪更该杀,即使花一生的时间杀,即使被血溅一身。

方肘子:在这里撂一句狠话:如果以后郭国松还留在《法治周末》,我就追究法制日报社的领导。 如果郭国松去了别的媒体,我就追究那家媒体的领导。合格的领导应该因郭国松有违新闻道德开除他,并将其清除出新闻界。哪位媒体 领导认为郭国松是合格媒体人且自己一生清白,大可收留他。

打开 方舟子发出威胁,好期待。

打开 方肘子很明显用"学术打假"作为报复手段来威胁他人,砸掉别人的饭碗。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文摘目录:
  1. 110429 方舟子:为我妻子名誉我就私报公仇一回
  2. 120203 新华网 方舟子:法院不应介入学术争论 偶像也有阴暗面
  3. 120203 人民网 方舟子:即使法院判我输也不影响进一步分析韩寒
  4. 120131 贵阳晚报 方舟子:法院判什么我都不管
  5. 110428 方舟子:起诉《法治周末》主管法制日报社名誉侵权
  6. 110428 方舟子妻 刘菊花:问心无愧
  7. 110428 方舟子:财新记者赵何娟的硕士论文涉嫌剽窃
  8. 110427 方舟子:《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欺负揭假人妻子
  9. 110429 方舟子: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
  10. 110501 方舟子:请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遵守诺言放弃博士学位
  11. 110502 方舟子:《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当年打老人事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26.html

110429 方舟子:为我妻子名誉我就私报公仇一回

(2011-04-29 17:28:34)

    分类: 新闻打假

我揭露造假11年,经手一千余起案件,没有一起出于私心。现在为妻子名誉,就私报公仇一回,在这里撂一句狠话:如果以后郭国松还留在《法治周 末》,我就追 究法制日报社的领导。如果郭国松去了别的媒体,我就追究那家媒体的领导。合格的领导应该因郭国松有违新闻道德开除他,并将其清除出新闻界。哪 位媒体领导认 为郭国松是合格媒体人且自己一生清白,大可收留他。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zhiyihanhan/content-3/detail_2012_02/03/12279532_0.shtml

120203 新华网 方舟子:法院不应介入学术争论 偶像也有阴暗面

2012年02月03日 16:49
来源:新华网

方舟子:法院不应该介入学术争论,也没有认定学术真假的能力,所以不管诉讼是胜是负,都不影响打假的结果。例如,以 前肖传国在武汉起诉我侵犯名誉权,他胜诉了,但是大家都知道,他胜诉并不能表明我就是错的,以后事情的发展更进一步说明我对他的揭露是正确和必要 的。


http://news.sohu.com/20120203/n333680640.shtml

120203 人民网 方舟子:即使法院判我输也不影响进一步分析韩寒

2012年02月03日19:00
来源:人民网

【方舟子】:以前接受的起诉,诉讼有的输,也有的赢,有这么一个规律,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都是输的。这一次如果输的话,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我根本 不管输赢。即使法院判输的话,也不影响我进一步分析韩寒。赢的话当然更好,输的话,对我的工作不会造成影响。以前输的官司,对我没有造成影响。 [详细]


http://www.gywb.cn/main/view/id/158787.htm

120131 贵阳晚报 方舟子:法院判什么我都不管

方舟子发声明拒绝出庭 麦田再度参战求心安
2012年01月31日 17:14:20  来源:贵阳新闻网-贵阳晚报 记者 李韵

  韩寒昨日公开表示要起诉方舟子后,方舟子从当机立断的"一定会应诉"到发表书面声明称自己绝不上法庭,以及表示 自己的"学术打假"绝不会受法院判决的影响,让韩寒好友路金波哭笑不得。[...]

方舟子:法院判什么我都不管

  1月29日下午,方舟子再度在博客中回应"侵犯韩寒名誉权"一事,并发表"五点声明"。在声明中,方舟子称,对于韩寒的起诉自己不会出 庭,一律交由律师应诉。但是如果与韩寒能有单独、私下的当面对质,他表示很欢迎。方舟子表示,"我对署名韩寒的 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自己将继续质疑韩 寒文章的真实性。"

  相较于接受某媒体采访时含糊表示的"一定会应诉",方舟子新的声明中坚决表明本人绝不会上法庭和韩寒当面对质,以及高调表示法院也无法 阻止自己质疑的行为。对于方舟子准备拒不服从法院意见的言行,路金波认为他是在藐视法庭,"方的问题其实很严重。我和韩都曾是他的粉 丝,但他目前的心理状态,会以'自由和学术'之名肆意伤人,而永不自知、不受节制"。并调侃当心法院判决方舟子赔偿100万元。


http://sh.sina.com.cn/news/e/2012-02-01/0808207062_2.html
方舟子称质疑属学术批评不构成诽谤

方舟子从1月18日在微博和博客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 《"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等文章, 指出韩寒作品有他人代笔嫌疑。[...]

方舟子的回应是,"我对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倒是韩寒及其团队对 我以及我的家人的攻击、谩骂、造谣根据中国法律涉嫌侵犯名誉权。"[...]

方舟子在很多场合认为,此次质疑韩寒属于学术批评和文学批评范畴,所以不构成所谓诽谤

  但韩寒认为,方舟子对他的批评已经完全超出了学术批评的范畴,"他判定我的东西是别人代写的,这对一个作家来说是最严重 的指控。他是指我的人格人品有问题,一辈子的文章都是别人代写的。" [...]

韩寒对中国日报记者说,"方舟子其实并不是质疑,完全是想让你这个作家在人格上破产。好在我还有东西来证明自己,要 是换成其他人呢?"[...]

方舟子在接受采访中认为,通过观看韩寒的采访视频,他更加坚定认为,"他的那些作品不是他写的。他对文学是一问三不知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1s.html

110428 方舟子:起诉《法治周末》主管法制日报社名誉侵权

(2011-04-28 19:08:58)

    分类: 新闻打假

【按:十几天前已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交诉状,接待法官说要请示上级。今天法院通知已正式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被告:法制日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贾京平   联系电话:84772288

  案由: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删除"法制网"网站(域名legaldaily.com.cn)和"法治周末"网站(域名legalweekly.cn)上的 《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文章,以停止侵害;
  二、判令被告在《法治周末》报纸第一版及"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 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五、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 的学术腐 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 复,引起 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 物"之 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等……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是每周四出版的《法治周末》的主办单位。被告采编人员蓄意炮制诽谤贬损原告的文章,并在文章刊发前便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刊发 信息。原告律师知悉可能诽谤、侮辱原告的文章将由被告刊发,特致函给被告社长贾京平、总编辑雷晓路予以警告。但被告仍于2011年 3月30日在《法治周末》上用四大版刊发了恶意攻击、侮辱、诽谤原告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

  文中专门收罗曾被原告批评、与原告有矛盾的人的言论,抛出有人揭发"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进行炒作

  那些声称方舟子"抄袭"的人主张:因为方舟子(即本案原告)早年发表在通俗读物上的中文的科普小品文的部分内容与国外学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 英文学术论文中部分内容意译相同或相近,所以,方舟子行为系抄袭。

  而事实上,没有任何司法判例或著作权法权威专家的论说支持上述荒诞观点。原告一贯主张: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科普创作的目的 是普及科 学知识、介绍科学界的学术成果;科普文章中即使对学术成果的出处不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科普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科普文章中没有必 要严格注 明学术成果的出处。实践中,国内外科普文章的写作普遍采取上述做法。

  涉案文章引用了许多被原告批评过的人、"揭发方舟子抄袭"的人的说辞,但也有相当多部分是被告的"记者调查"陈述;文章题目虽然是"方舟子涉 嫌抄袭",但文中用确定性的言词、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例如:

  (一)"我认为那是抄袭" 章节所在报纸版面的左侧显要处及网络刊发文章中章节题目下即写明:"《科学是什么》全文约一千六百字,其中约有九百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 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事实真相是:《科学是什么》是原告早于1995年在网络上发的帖子,其中在引用Root-Bernstein所归纳的有关科学学的学术观点 前,已明确 指出这是"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为",明确告诉读者这些观点不是原告的独创,也足以说明原告并未试图将他人的学术观点窃为己有。但在1999年收入 原告着的 《方舟在线》时则注明是根据Root-Bernstein的归纳;2007年出版的《批评中医》书中更注明了引用Root-Bernstein文 章的出 处。此外,原告在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时,并未复制或直译,而原告是以自己的语言做的复述和阐述,绝不是"几乎原文引自",且根据科普文章面向普通 大众的特 点,对他人学术观点进行了阐释。故涉案文章相关内容,是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虽然涉案文章提及了原告的澄清解释, 但文 中这些在报纸版面的左侧显要处及网络刊 发文章中章节题目下的陈述足以使公众理解为这些内容即是调查结论、总结,因此,被告应对相关 诽谤承担责任

  (二)"我认为那是抄袭" 一章中还写道:"'是的,我认为那是抄袭(Yes,I consider it plagiarism.)。'2010年10月17日,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理学教授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Robert Root-Bernstein)在给网友'圆排骨'的信中,确认了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一文抄袭了他已经发表的文章"。文中还表示:"对此,原作者罗伯特 教授在确认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的情况下,对校方的处理意见表示不满,并向校方举报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

  被告意图用"被抄袭的"美国"罗伯特教授"的陈述证明原告"抄袭",而实际上,这是赤裸裸的造谣诽谤

  文中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称作"罗伯特教授",而罗伯特是名不是姓,按英语规范不能与教授头衔联用。这表明记者不具备基本的英语常识,却 写出了有关中文抄袭英文的调查报道,作出了中英文两部分文字"相同"结论性表述,其荒诞和过错,可见一斑。

  鲁特-伯恩斯坦教授转给原告其答复刘实询问的信件,明确指出他从来没有认定原告抄袭其文章。他说道:"我没有资格来决定方博士是否抄袭了我的 作品,因 为我不能阅读中文。该抄袭问题必须留给那些能够流畅地阅读中英两种文字的人去决定"。(I am in no posi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Dr. Fang plagiarized my work or not, since I cannot read Chinese.  The issue of plagiarism must be left to people who can read both languages fluently.)

  (三)文中还称: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学术诚信负责人(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吉姆斯·M.皮瓦尼克的"初审报告"说:"关于定义标准,如果某人将他人以前发表过的文章融入自己的文章之中,但却没有做出说明,则这种 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本项指控达到了这个标准","但是,由于1995年是方舟子在MSU读书的最后一年,如果他写这篇文章时已经离校,那么, 校方对他 的行为就没有责任了。吉姆斯?M.皮瓦尼克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方的文章是他在校期间写的,因此,决定对此抄袭举报不予调查"。

  可见,被告文章引述所谓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初审报告",试图说明MSU已认为针对原告的"抄袭的指控成立"。而事实上,MSU从未认 定针对原 告的任何标准的"抄袭的指控成立";该大学学术诚信负责人James M. Pivarnik在今年1月26日发给原告的备忘录明确指出:"我拒绝他们(指举报者)的挑战,因为没有可信的证据能够支撑他们的指控,而且你的网上文章 并不是为了满足大学学业的要求。"(I rejected their challenges on the basis that there was no credible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Allegation and that your online document was not done in fulfillment of a University requirement.)

  (四)《"我认为那是抄袭"》章节中还写道:"《科学是什么》与《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相同部分对比:",之后是四段中文分别对应四段英文 的内容。

  被告将对比的两部分文字称为"相同",且在列举两部分文字时,未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的英文翻译为中文。这显然是误导不懂英语的读者,使 其认为方舟子直译并抄袭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的文字。

  被告如此报道,不仅明显误导读者,而且实质上是对原告的诽谤

  ……

  涉案文章还有其它的多处诽谤和误导内容。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 消息来 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而涉案文章不仅在"中文科普文章 是否抄袭 英文学术论文"这一重大争议问题上没有听取任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意见,而且就争议问题不采访任一位支持原告的人士、却极其明显偏袒地重点地大 幅引用被 原告批评的多个人的观点;更为甚者,文中关键内容系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被告刊载并传播了虚假不实信息;且文中包含"杂种"、"乱咬人"、"与严 晋这些地 痞流氓□□结下的怪种"、"人渣"等攻击原告的侮辱词汇。因此,涉案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故已违反相关 法律规 定、构成了侵害原告名誉权。

  不仅如此,被告还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且刻意使用原告皱眉头等形象较差的照片,明显系故意丑化原告形象。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杨立新教授早在2005年就指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 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 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 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受到限制的, 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 有这些, 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 才不受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其他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 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显然,大篇幅使用的涉案照片,和"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没有任何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故被告系出于丑化原告的目的恶意地违法使用原告肖像照 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侵害原告肖像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文章除刊载在被告主办的纸面媒体上,还在被告的"法治周末"(域名http://www.legalweekly.cn /)网站传播,且 链接全文 的题目出现在网站首页显要位置;截至原告起诉日,仅"法治周末"网站显示该文的浏览量即超过15000人。该文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 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 请求予以 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 的,可以告 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原告可以在诉状中将案由并列、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以减少诉累并节约司法成本。

  总之,涉案文章严重背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以"新闻调查"之名,恶意偏袒、不实报道,主要内容失实,且多处内容肆意侮辱原 告,又擅自 且恶意使用原告肖像,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之侵害;且被告无视在先的相关警告,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亦通过网络传播侮辱 诽谤信息,侵 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 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1m.html
方舟子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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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28 方舟子妻 刘菊花:问心无愧

(2011-04-28 07:54:58)

    分类: 新闻打假
  作者:方舟子妻

  如果不是被指责"涉嫌抄袭",我不会再把自己的硕士论文翻出来看一遍,我甚至已经在作品存货里找不到它了,最近还是请朋友帮忙从网上下载 一份寄给我重温了一遍。看完之后,心想:"原以为是此生最滥文章,没有之一。但是,似乎还不错嘛。"

  我从没打算从事学术研究,也从未想过要发表这篇文章,和大多数同学一样,我当年写论文的心态是:通过了就好。我现在不知道为何82条注释 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来掩盖抄袭痕迹"(语出方黑报纸《法治周末》,此"报道"还说:"记者注意到,刘菊花的论文共有70多个注释",数学 没学好?还是心情太激动?)当时也没觉得自己是抄袭,我到现在都以为文科硕士论文就是综述一个问题,能说清楚就不错了,谁能指望一个硕士生有 多么高深的理论水平要通篇原创呢?至少我没有这样指望自己。

  我的硕士论文水平不高,但却是当天参加答辩的同学中唯一一个全票通过的。一位老师说:"你还挺能辩的。"因为当时我对这个话题比较感兴 趣,也知道自己想说些啥,所以老师提出的问题我都能自圆其说。为此当时颇自豪了一小会儿。

  《法治周末》"报道"还说,"据调查,刘菊花2000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硕士研究生。"真不争气,又错了,我 是1999年入学的,在网上很容易查到。连这简单的"调查"都据不准,贵报的黑方水平亟待提高,仅有迫切的心情和强烈的意愿是远远不够的。

  说实话,我特别佩服那些细细梳理我那自己都不想多看的硕士论文的方学家们,这得需要多大的毅力、决心和耐心。如果他们觉得为此耗费几周的 时间和精力很有意义有价值,那就随他们去吧,让方舟子再当一回精神病治疗药物好了,毕竟,把暴力用在电脑键盘上比用在羊角锤上更让我安心。鉴 于方学家还散布了些相关的可笑谣言,我再爆个料,我的学士论文是优秀,要是也能证明这Top Ten是抄袭,不是更能表达对中国学术界的失望和对方舟子的憎恶吗?骨头已经抛给你们了,方学家和方黑们,去挖吧——谨以此表达我深深的怜悯之情。

  此前方舟子一直没对这事表态,有人质问方舟子为何"装聋作哑""视而不见"不打老婆的假?也许我的硕士论文有些引用不妥、不规范的地方, 但像我这样的小蚂蚁遍地都是,方舟子穷其一生也打不完,所以让他格外关照一下我的凛然建议显然不太可能被接受。不是总有人质疑打了几十位部级 高官、学界大佬假的方舟子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吗?现如今又揪住个小蚂蚁非让他打,真是众口难调啊。还是让方舟子的宝剑去打老虎吧,毕竟纠正了中 国的学术风气才好让那些"不抄"的老师别再对自己的那么多学生深表不满,还要在9年之后把其中的一个举报一下。

  作为方舟子妻,我享受到了和方舟子一样的待遇,网上对我的谩骂、谣言无日无之,一一回应还真忙不过来。还有些事情,比如被"最后贵族"章 立凡轻薄嘲讽的那件,我要真说出我做了什么,恐怕广大网友都得表扬我呢,但由于特殊的原因我现在还不能说,那么我就暂且一笑了之,等我老了, 若还有人感兴趣的话,我再回忆回忆。

  有网友针对此事感慨说,在中国做一个好人的成本远远高于做一个坏人的成本。我坦然接受这个高成本。无论此事结局如何,我都会全部笑纳,就 算是为支持方舟子打假所付出的一点小小牺牲吧。这篇低水平硕士论文,应该是我唯一的弱点,此后更没有任何泼污抹黑能影响到我。仰不愧于天,俯 不怍于人,又有这么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当我死去时,应该能问心无愧在天地间清清白白走了一回吧,呵呵。(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1l.html

110428 方舟子:财新记者赵何娟的硕士论文涉嫌剽窃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1-04-28 07:48:02)

    分类: 新闻打假
既然财新记者赵何娟对我妻子硕士论文"涉嫌抄袭"幸灾乐祸,我就对硕士论文破例"洁癖"一回。赵何娟的硕士论文共68条注释,66条都是古文引文 出处(主要是张载文集),对前人有关研究没有任何引用。如果赵何娟不是以一人之力开创了张载研究,就是百分之百的剽窃,不必用到亦明、法治周末的 鉴定标准就可判定。
财新记者赵何娟的硕士论文涉嫌剽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1a.html

110427 方舟子:《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欺负揭假人妻子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1-04-27 15:58:11)

    分类: 新闻打假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公报私仇,又把气出在我妻子身上,用"方学家"亦明的黑材料搞"方舟子妻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接下去可能要搞方舟子祖 宗18代调查。殴打维权老人,欺负揭假人妻子,这就是《法治周末》执行总编的英雄行为。据亦明的调查,左边的(我妻子的硕士论文,写论文时还不是 我妻子)据说抄了右边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28.html

110429 方舟子: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

(2011-04-29 18:48:38)
    分类: 新闻打假

  《法治周末》根据亦明(真名葛莘)的黑材料指控我妻子写于2002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有一部分是亦明式的捕风捉影,一部分是引用别人的资 料时虽然注明了出处但是没有用转述的方式改写,也没有使用引号表示是直接引用。后者是国内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和训练造成的,国内的学生几乎没人可幸 免,很多教师也存在这个问题。我本来对审核国内硕士、博士论文毫无兴趣,但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 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比如以前因为别的事情与我有过争执、现在又一再跳出来攻击我妻子抄袭的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其硕士论文还未 找到,但其博士论文只粗粗一看,已可认定也是抄袭。认定起来很简单,就是采用亦明的方式,根据注释去找原文,做个比对。请看孙海峰博士学位论文 《网络文化的审美反思》(山东大学,指导教师:陈炎,2003年5月)第18页:

  【黄鸣奋将网络与文艺活动的关系归结为七个主要方面: (1)网络与艺术主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今人"和与网络共生的"后人"的关系、传统的社会分工与网络时代角色飘移的关系、自我意识在网络化过程中由定型 向流动的转变等;(2)网络与艺术对象,包括网络视野与传统视野的关系、个人定制与公众定向的关系、无师自通与"学有常师"的关系等;(3)网络 与艺术中介,包括艺术活动过程中合作模式与分离模式的关系、网上直销与传统出版的关系、高科技与人文精神的关系等;(4)网络与艺术手段,包括网 络终端与传统工具的关系、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关系、信息自由与社会教化的关系、动态艺术与静态艺术的关系等;(5)网络与艺术本体,包括艺术作 品网页化的意义、超文本与传统文本的关系、超媒体与艺术门类的关系等;(6)网络与艺术环境,包括空间文化与时间文化的关系,数字地球与艺术传播 的关系、远程文化与近程文化的关系等;(7)网络与艺术机制,包括数码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在线文学的运营特征、"数码时尚"的文化意蕴等。】

  这段话,几乎一字不差照抄自黄鸣奋发表在2000年4月14日《福建日报》的文章《网络艺术:世纪之交的学术热点》,只是给标上了编号:

  【根据笔者的看法,在网络艺术领域,当前值得研究的主要课题有:网络与艺术主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今人"和与网络共生的"后人"的关系、传 统的社会分工与网络时代角色飘移的关系、自我意识在网络化过程中由定型向流动的转变等;网络与艺术对象,包括网络视野与传统视野的关系、个人定制 与公众定向的关系、无师自通与"学有常师"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中介,包括艺术活动过程中合作模式与分离模式的关系、网上直销与传统出版的关系、 高科技与人文精神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手段,包括网络终端与传统工具的关系、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关系、信息自由与社会教化的关系、动态艺术与静 态艺术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本体,包括艺术作品网页化的意义、超文本与传统文本的关系、超媒体与艺术门类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环境,包括空间文化 与时间文化的关系,数字地球与艺术传播的关系、远程文化与近程文化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机制,包括数码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在线文学的运营特征、 "数码时尚"的文化意蕴等。】

  虽然注明了出处,但未作转述或加引号,按照他们用来指责我妻子的国际学术规范标准,当然属于文字抄袭。而且孙海峰是博士学位论文,理应用比硕 士学位论文更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如果继续比对下去,我相信还能从孙博士的论文中发现更多相同甚至更严重的问题。而且我相信当时国内文科的学位论文 (甚至包括理工科论文的引言部分)都不难发现存在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我从不去追究这种没发表的学位论文的文字抄袭问题,因为一抓一个准,没有意 义,主要是应该对学生加强学术规范教育。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2n.html

110501 方舟子:请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遵守诺言放弃博士学位

(2011-05-01 0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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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在其微博上发出声明,一面攻击我妻子,一面称:"本人在此声明:方舟子若能指出本人博士论文的抄袭之处(不管是有 意的剽窃还是无意的不规范),本人将在逐条验证后公开道歉;若达到学界认定的'抄袭'标准,本人将自愿放弃博士学位,欢迎社会监督。"

  我在《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一文中给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网络文化的审美反思》(山东大学,指导教师:陈炎,2003年 5月)找出了一个注明引用别人观点但没有做改写的例子,按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应属于文字抄袭。但孙海峰辩解说:"如果这种标明出处的引用也算抄袭 的话,请教一下方博士怎样引用才不算抄袭?"也就是说他这时又要改采用国内以前的标准,引用只要标明出处,即使不做改写或不加括引也不算抄袭了。 那么,如果引用别人的文字却没有标明出处,算是抄袭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吧?那好,在孙海峰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同样存在这一类抄袭。例如第11页注释 3:

  【20世纪70年代,许多青年人崇尚嬉皮士文化,大多数是摇滚乐队的崇拜者,而"朋客"(Punk)就是当时摇滚音乐界的专用术语,指那些衣 着古怪、性格暴躁、心怀不满,具有强烈反叛意识的青年摇滚乐师。年轻的吉布森自然而然融入到这种文化氛围中。他为了尽快修满大学学分,选择了一门 比较容易通过的科学课程。然而面对着枯燥的毕业论文感到十分苦恼。老师告诉他,如果能够写出一篇科学故事也可以替代论文而获得学分。吉布森接受了 这个挑战,经过整整3个月的煎熬完成了自己科幻小说的处女作,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尤其是1984年写的《神经漫者》一书使他名声大振。满怀反叛情 绪的吉布森,笔下的人物自然也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他以复杂跳跃的情节,结合大量现代高科技的内容,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个幻想的反叛者,把微芯 片、电脑网络、生物工程的未来发展,与电脑黑客、智能机器人等组合成光怪陆离的赛博空间。cyberpunk、cyberspace都是吉布森在 小说中创造的词汇。】

  这一大段文字几乎全盘照抄自叶平、罗治馨《赛伯空间的异类》(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1-9-1,见 http://youa.baidu.com/item/3107d8239da20cd3a1d04f95 ):

  【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加拿大与美国相似,许多青年人崇尚"嬉皮士"文化,大多数是"滚石"摇滚乐队的崇拜者,而"朋客"(Punk)就是 当时摇滚音乐界的专用术语,指那些衣着古怪、性格暴躁、心怀不满,具有强烈反叛意识的青年摇滚乐师。年轻的吉布森自然而然融入到这种文化氛围中。 他在那里考上了大学,为了尽快修满学分,他选择了一门比较容易通过的科学课程。然而,面对着枯燥的毕业论文,吉布森感到十分苦恼。老师告诉他,你 如果能够写出一篇科学故事,也可以替代论文而获得学分。吉布森接受了这个挑战,整整3个月的煎熬,他完成了自己科幻小说的处女作,从此一发而不可 收。满怀反叛情绪的吉布森,笔下的人物自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他以复杂跳跃的情节,结合大量现代高科技的内容,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个幻想的 "反叛者",把微芯片、电脑网络、生物工程的未来发展,与电脑黑客、智能机器人等组合成乌托邦。从此而后,当代的"朋客"就被用来泛指文化的叛逆 者,它的另一个名字是"城市电脑牛仔",即"电脑朋客"和"电脑黑客",而"赛伯空间"也成为新一代"朋客"纵横捭阖的信息疆土。】

  却没有注明是出自此书。那么不管是按什么时候哪个学界认定的抄袭标准,"即便用过去的最宽松标准看"(孙海峰语),这无疑是抄袭。请孙海峰遵 守诺言,自愿放弃博士学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36.html

110502 方舟子:《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当年打老人事件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1-05-02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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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茶小酒_没有小蜜说: 郭国松打人,是因其作为业主代表时-其当时住粤和楼泰和阁三楼--被开发商送了一块原属公用地块的天台供其私用后,转为开发商谋利。业主们和开发商纠纷时 郭又来为开发商声援,被当众揭出此事恼羞成怒,将邻居老人打倒在地。此后郭在小区内常被人当众唾骂,只好搬走。我当时也住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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