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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

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的政治目的分析

http://www.lunwenxf.com/Leading_speech/20110619-4188.html
宋教仁被刺案的政治目的分析
作者:朱怀远 时间:2011-06-19 点击:

宋教仁被刺一案的内幕,迄今依然扑朔迷离。学界主流观点一致认定此案的幕后主使者是袁世凯,如李剑农认为,"我们看了前面的证据,不惟可以断定赵 秉钧是谋杀的嫌疑犯,就是袁世凯也不能不被认为谋杀嫌疑犯之一,参以后来应桂馨与赵秉钧暴死的经过,袁之为谋杀犯,尤很明白。"① 吴相湘认为,"程、应联衔通电公布重要文证,霹雳一声,阴霾尽揭,至此袁世凯、赵秉钧授意杀宋已成铁案,盖为素喜应用暗杀手段之袁氏一空前杰作也。"并指 出袁主使刺宋的真正原因是,"宋、黄活动举黎元洪为正式总统,宋以国会多数党之推选出任国务总理把握实权,袁将被排斥于政府之外。"② 丁中江的观点更加具体,"杀人的主使者是大总统袁世凯,同谋犯是国务总理赵秉钧,担任联络的是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布置行凶的是上海大流氓应桂馨,直接行凶 的是失业军痞武士英。"③ 张玉法的表述有所保留,"宋教仁被暗杀,事涉袁世凯政府。"④ 李新、李宗一主编之《中华民国史》称,"这些证据的公布,暴露了袁世凯的元凶面目。"⑤ 侯宜杰认为,袁世凯"密令赵秉钧进行谋杀",赵秉钧"对刺杀宋教仁格外卖力"。⑥ 张海鹏主编之《中国近代通史》的观点是,"由于国民党在国会选举中获胜,作为袁世凯对立面的单一政党内阁呼之欲出,使袁备感威胁,故布置刺杀宋教仁,以阻 止国民党的政治崛起。"⑦ 《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中这样表述,"一系列证据证明,这次暗杀是由袁世凯政府指使的。""袁氏之暗杀宋教仁,并不简单是为了清除政 敌,而是表明袁世凯与宋教仁之间,在组成全国政府的观点上有着根本的分歧。"⑧
    以上观点均是根据案发后从应夔丞处搜获的若干重要函电及其他部分物证简单推论而来,部分作者并列举出应夔丞、赵秉钧等嫌疑人暴死的史实作为"补证",还有 作者从分析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入手,证明被害人与嫌疑人确属对立的双方,均颇有见地。但各家的观点均是建立在简单的推定之上,并未进行深入扎实的 论证,在对相关当事人角色定位的表述上也各不相同,说明学界对该案内幕的认知并不完全清晰。近年来,有学者对该案提出了相反看法,廖大伟"从袁世 凯的一贯信仰和当时的身份、地位,从宋教仁对袁世凯构成的威胁程度,从在上海行刺的困难程度,特别是对'主谋说'原证据的逐条解读考析",认为 "对袁世凯的传统指认是缺乏真实依据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⑨ 张永则不仅否定"刺宋"系袁世凯主使,并认为"宋案的发生大体是会党分子卤莽制造的一次意外事件"。⑩ 张永认为研究宋案的深层意义在于"探讨民初各派合作建设共和国的可能性,如果宋案是袁世凯策划的,说明北洋派有意与革命派决裂,则流血内战将无法避免;如 果宋案只是意外的偶发事件,则二次革命的爆发有一定偶然性,那么和平建国的可能性虽然很小,但不能说完全不存在"。(11) 笔者对此极表同意,因此冒昧对该问题再加探讨,希图对历史真相的发掘有所补助。
    一、"刺宋"计划首由应夔丞明确提出
    刺宋计划首由应夔丞明确提出。1913年3月10日下午,应电洪述祖,"八厘公债,在上海指定银行,交足六六二折,买三百五十万,克日成交,起息,请呈转 当日复。"(12) 该电的实际用意是向北京索取刺宋酬金,但由于所涉话题较为突然,因双方在之前从未谈及此事,加之措辞极为简单模糊,洪似乎并不完全明白该电的用意。因此, 应在其3月13日准备寄洪述祖的一封信里详细说明了他的刺宋计划,兹把该信的内容详录于下:
    "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兹分别详陈于后:
    一、前电述明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辗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今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 每百万出实羊(应为"洋"——作者注)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指定之银行,克日过付。共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 行存款,一例提出。因见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藉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夔费半月之功夫, 得此一票,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注意)。
    一、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转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遯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住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 存公债六十万(外有各种股票,时值四十余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为遯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 专任苏浙两处暨运动徐皖军队之需。夔因势利用,欲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
    一、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原件"宋"字上下两部分距离较大,且上半部笔迹极细——作者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 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摒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 (13)
    这封信的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详述债票事,但北洋政府在民国元年九月并未发行新公债,应所说的八厘公债应该是南京临时政府所发行的总额为一万万元的公 债,该项公债为北洋政府所承接,年息八厘,贸价发行,无折扣。(14) 应夔丞以六六二折买三百五十万,即相当于北洋政府变相支付给应118.3万元,这一数目尚未将利息计算在内,这在当时是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至于应所称 "专为补助中央财政计",则纯系套话。第二部分内容旨在说明宋教仁其人的"危害"性,以之作为"去宋"的理由。第三部分则明确提出刺宋计划。值得 注意的是,应把债票事与刺宋计划相提并论,其用意相当明显,即他帮北京政府去宋,北京政府向他支付一笔数额巨大的酬金。这说明,从3月10日应电 洪提及债票事,是应首先明确提出刺宋计划。
    从酬金数量上看,应夔丞与袁政府在之前的"毁宋名誉"计划上达成的报酬是30万元(下文将述),而应此次的"喊价"则大大提高。应敢于狮子大开口,说明他 将有新的举措,这一举措给袁政府带来的利益应该远比"毁宋名誉"大得多,那就应当是刺宋无疑了。
    另外,宋案重要证人王阿发和凶手武士英的证词也可作为应提出刺宋计划的证明。据王阿发在会审公堂上不止一次交代,他曾三次去应夔丞处,第一次是在案发前十 日,应提出有事相托,第二次距离第一次三日,应即向其提出刺宋事,王虽没有应允,但却向应推荐邓某,第三次日期不明,王偕邓某同至应处,但未见着 应,应约当日晚间再见,后邓某变卦,此事遂作罢。(15) 据凶手武士英交代,他是案发前五六日认识陈玉生(陈是应的手下——作者),陈请其帮忙办一人("办"是湖北土语,即刺杀——作者),武当即答应。这些事情 距刺宋案发生日期不远,王、武二人所述应当不错,这就恰好与应谋划刺宋计划的过程相吻合。应是在3月10日下午三点三十分向洪发出"八厘公债"电 (即上文所引),这就说明,应至少是在3月10日,开始有了明确的刺宋意图,因此,他一边设法物色执行者,一边向北京方面发出了带有试探性的请 求。但到了三天后,也即3月13日,应第二次见王,提出刺宋事,却遭到了拒绝,王虽答应举邓,但结果如何,孰难预料,这时又未物色到其他愿意办此 事的人,因此,应的那封详细阐述债票事及刺宋计划的信件(即上文所引3月13日应夔丞寄洪述祖信)并没有寄出。(16) 到了3月14日,应的手下陈玉生找到了武士英(武士英供词称在案发前五、六日,根据前后情况推断,应当是3月14日),武爽快答应了刺杀事,(17) 因此,应于这日晚间七点二十分,向洪述祖发出如下一电:"北京洪荫之君:应密。梁山匪魁,顷又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 呈候示。夔。寒。"(18)
    二、应夔丞提出刺宋计划受到了北京的暗示
    应夔丞之所以明确提出刺宋计划,是否是受到了来自北京的某种暗示?查3月10日之前北京致应的一系列函电中,颇具教唆嫌疑的共有三件。2月1日,洪述祖寄 应夔丞一信,内中有谓"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也。"(19) 2月2日,洪再致应一信,谓"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吾弟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似亦不宜太迟也。"(20) 这两封信说的是同一件事,第二封紧接第一封,且言"似亦不宜太迟也",含有催促的意味。"要紧文章,已略露一句,说必有激烈举动",又说"题前迳密电老 赵,索一数目",说明洪是在转述上面的意思,至少可以肯定,赵秉钧是主使者。但所谓"大题目"、"激烈文章"、"激烈举动"是否即指刺宋,则殊难 判断。据洪述祖1918年在法庭上供称,"彼时政府主张总统制,党主张内阁制,应要做内阁制文章数篇登载报端,所谓大文章即指此,并无别种意 思。"(21) 洪这样说,亦无法断定他在说谎。
    另外,即使这两份电文含有唆使应刺宋的意图,也很难说达到了效果,查整个2月间直至3月10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应与北京之间的来往函电,他的主要着眼点在毁 宋名誉,并未露出丝毫刺宋的征候。2月2日,应致电国务院程经世(国务院秘书——作者)转赵秉钧,内中有谓"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与下女 合像,警厅供抄宋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22) 应这一举措使北京方面大为赞赏,极为重视,2月4日,洪回电应,称"冬电到赵处,即交兄(即洪述祖,洪与应交往,自称"兄",称应为"弟"——作者)手, 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用此飞函驰布。望 弟以后用川密,与兄不必再用应密。经程君(即程经世——作者)之手,即多一人也,且智老(即赵秉钧——作者)处,手续不甚机密。此信到后,望来简 电(函到二字足矣,或加件照寄三字。)以杜邮局迟误之弊。(连邮局亦须防)。"(23) 2月5日,洪又致电应,"冬电,中央即此进行,迅即寄宋骗案由提票影片,藉可请款,仍旧折三分一,应将实在情形,先电复。"(24) 2月8日,洪再次致电应催促,"日内宋案有无觅处,中央对此颇注意也。"(25) 此后,洪又数次催促,但直到宋案发生,应也未搞到所谓宋案提票。
    真正促使应萌生刺宋打算的是洪在3月6日寄应的一封信。这封信的内容如下:
    "夔弟足下:……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 不信),方是正办。至应件(26)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应件为是),或有激烈之 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观川(洪述祖号观川居士——作者)启。三月六日。"(27)
    在这封信中,洪述祖告诉应夔丞,此刻中央正十分缺钱,而你取款的手续又不完整(所以还无法拿到钱)。如何才能拿到钱呢?洪述祖举了除邓案一例,意即取款必 须有相应的凭证和手续。下面转入主题,"至应件言之在先",即宋案提票事是已经讲好了的,现在你非但没有提供原件,连抄本也没有寄来,因此,我 (洪述祖)很难向上面开口提取款的事。你是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但无论什么办法,总得拿到印件才行。(下面话锋一转)或者你采取激烈的举动, (即如果你无法做到印件的事,你可以采取激烈之举)。什么才是"激烈之举"呢?比如"邓系激烈"。这样事情就好办了,就可以着手取款的事了。
    这封信中有两点须特别注意,一是"除邓一案",洪举此例是向应说明取款须有凭证和手续,二是所谓"激烈之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洪述祖举例只说"邓系激 烈",并未说"除邓系激烈",因此,很难断定他说的"激烈之举"是杀人。
    无论洪3月6日信是否有暗示应夔丞采取刺宋之举的意图,可以肯定的是,应之决定刺宋确是因这封信而起。应的主要目的是谋利,早在1912年11月2日,其 时,洪、应二人刚通过张绍曾的援引认识不久,洪即致电应:"总统(盼)(真心)弟北上,允准三万。"(28) 说明应之前向袁政府提出过金钱要求。后来应进京谒袁,获得5万元。2月2日,应致电国务院,再次委婉提出了金钱要求,"已向日本购孙、黄、宋劣史。黄兴与 下女合像,警厅供抄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用照片辑印十万册,拟从横滨发行。孙得信后,要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索三十万,计定,阳许阴尼,已得三 万。"(29) 应在这封电报中主动提出了毁宋名誉的计谋,上文已述,不赘论。值得注意的是,应着重提到孙中山已派人以三十万的价格"重资买毁",应本人虽"阳许阴尼", 但仅"得三万",要想买到这份"劣史",资金上还差得远,应的用意很明显,即该给多少钱,袁政府看着办。但北京方面却是不见兔子不撒鹰,洪将此事 告诉袁世凯后,袁则说要取款,须得"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30)。据此,洪在2月5日致应电中也称,"迅即寄宋骗案由提 票影片,藉可请款,仍旧折三分一"。(31) 2月22日,洪再次致信应,"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式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三十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32) 所谓"为数不可过三十万",自然是根据上文应的电报而来,算是应夔丞与袁政府达成的价格。
    最终,应并未搞到所谓宋案提票,请款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收到洪述祖3月6日信后,一方面是金钱欲望的驱动,一方面是来自洪信中"除邓"、"激烈之 举"、"譬如邓系激烈"等暧昧词句的暗示(上文已述,洪是否有意暗示尚难断定,但应之杀机却由此而起),应于3月10日向洪述祖发出了那封要求购 买"八厘公债"的电报。
    此外,应之3月13日信也证明了这一点。该信开头谓,"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兹分别详陈于下。"表明该信是对"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 的回复,但该信的内容主要是谈刺宋计划,似只是针对"十三号电"的回应。惟3月6日信中有"除邓"、"激烈之举"等颇涉行刺意蕴的词汇,因此,应 夔丞所称"三月初九来函"很可能就是3月6日信,"三月初九"是应收到该函之期。故此,应的意思就是,你(洪述祖)3月6日信的意思是让我(应夔 丞)刺宋,我在这里(3月13日信)就详细谈谈我的刺杀计划。
    洪述祖接到应之3月10日电后,于3月11日下午回电应夔丞,"蒸电来意不明,请详示再转。荫。真。"(33) 洪不明白蒸电的用意,可能有四方面的原因,一是该电措辞极为简单,乍一看确实难懂;二是洪、应之间此前并未谈论过"八厘债票"事,洪感觉很突然,一下子不 明白应夔丞此举出于何意;三是洪把应所说的"八厘公债"当成了民国二年2月20日开始发行的"六厘公债"(34)(下文将叙及);四是洪可能明白 应此举是为刺宋计划索取报酬,但他不愿意由自己之口说出来,以免承担风险,而是让应夔丞首先明确说出,因此故作糊涂。12日下午,应夔丞再电洪述 祖,"川真悉。要买中央八厘息债票三百五十万,每百净缴六十六万二,沪交款,先电复。十一。"(35) 此电与蒸电相比,主要是多了"要买"二字,但仍旧没有提刺宋事。13日下午,洪回电应,"蒸电已交财政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燬(36) 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十三。"(37) 这封电文的内容在措辞技巧上与3月6日信相同,先说取款的事难以通过,颇有点"要挟"的意味,但又留有余地,只是"恐"通不过,即还有通过的可能;接着转 入"正事",即"燬宋酬勋位",这是一个颇为模棱两可的说法,所谓"燬宋",已颇具刺宋的意蕴在内,妙在又没有明确说出刺宋(下文将具体分析), 下面又说"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如果说3月6日信是否具有暗示意味尚难断定的话,这封电文的教唆意图就相当明显了,即以债票事为诱饵,胁迫、唆 使应夔丞主动提出刺宋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应夔丞终于决定铤而走险,于3月13日信中明确提出了刺宋计划。该信因故没有发出,14日,应致电洪述 祖,"梁山匪魁,顷又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呈候示。夔。寒。"(38)
    三、应的刺宋计划得到了北京的认可和准许
    前文已述,应夔丞的主要目的在谋利,而北京方面对此也心知肚明,屡以金钱相诱,双方可说是心照不宣。应为获取大笔金钱,主动提出了毁宋名誉的计划,而北京 则以金钱迫使应积极行动。此事不成,应于3月10日提出购买债票事,他那封电文的弦外之音就是,北京给钱,他刺宋。对于他来说,债票与刺宋两事是 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3月13日信更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北京方面对此心有灵犀,洪的3月6日信与3月13日电也是将金钱事与谋宋事联系在一起 的,他的隐语是,应夔丞必须在谋宋这件事上有更加积极明确的表示,否则款子的事就很难办。在北京这种绵里藏针式的攻势的胁迫、引诱下,应终于在3 月14日主动明确提出了刺宋计划。
    应的3月14日电文发出后,北京方面于3月17日作出回应,"寒电到。债票特别准,何日缴现领票,另电润我若干,今日复。荫。铣。"(39)"寒电到", 表明该电是对应夔丞3月14日电的回复。但该电接下来又没提14日电中的刺宋事,而是转而谈债票之事,意思很明显,即应夔丞已提出刺宋,因此债票 的事就成了,这也再次证明了上文的结论,即款子事与谋宋事自始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3月18日,洪再致电应,话题明确落在了刺宋事上,"寒电应 即照办,倘空言益为忌者笑。"(40) 该电中"应"含有"必须"的意思,具有敦促的意味;"即"含有"迅速、马上"的意思;"倘空言益为忌者笑"中的"益"字则说明"空言"之事前曾有之,当是 指应夔丞购买宋案提票没有办成这件事。3月19日,洪再致应一电,"事速进行。川。效。"(41) 这是在催促,洪述祖显然知道宋教仁不日将要北上。
    3月20日晚10时40分,举世震惊的宋教仁被刺案在上海沪宁车站发生。3月21日凌晨2时10分,应夔丞致电洪述祖,"廿四十分钟,所发急令已达到,请 先呈报。夔。号。"(42) 这是在报告情况,但"廿四十分钟"似缺了"十时"二字,可能是电报编译传送之误,也可能应夔丞原稿即如此。3月21日上午九时,应再致洪一电,进一步报告 情况,"号电谅悉。匪魁已灭,我军一无伤亡,堪慰。望转呈。夔。箇。"(43) 该电中"匪魁已灭"不确,因此时宋教仁躺在医院,尚未死亡,这可能是因为应之消息来源有误,也可能是他故意夸大,以便邀功;"我军一无伤亡",意在说明己 方人员没有暴露,请北京放心。3月23日,洪作出回复,"号筒两电均悉。不再另复。鄙人于四月七号到沪,因挈内子到常扫墓,并至徐汇启明女学,挈 小女人京出阁也,所有一切,均俟面谈。……观川居士启。……"(44) 该电中所谓"扫墓"、"出阁"均系私事,重在为下面两句打掩护,即"所有一切,均俟面谈"。谈什么,无从知晓。
    四、袁世凯、赵秉钧与刺宋计划的关系
    前文已述,应夔丞之杀机表现于3月10日"八厘公债"电,该电又是因洪述祖3月6日信而起。这封信中有所谓"除邓"、"激烈之举"等措辞,但洪写这封信是 否是秉承袁世凯、赵秉钧的意旨,尚无从查证。
    3月13日,洪再致应一电(前文已引),该电促使应明确提出了刺宋之谋,内中有"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诸语。赵秉钧于宋案爆发后曾通电自辩 称:"临时约法授予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勋绩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系评决。如毁宋即可酬 勋,试问应由何人呈请,何人评决。洪电诳应,岂难推定。"(45)
    赵以袁政府授勋的体制、程序为由进行辩护,殊不足据。民国初年,共和甫建,除了一部临时约法及参议院议决之部分官制,国家机器所赖以运行的各种制度、章程 尚未来得及草创,政府各部门、机关在运行中并无成文的体例、程序可供遵循,多依实际需要而定;而袁世凯其人行事也向不依固定的章法,惟以集权于个 人为最终目的。赵之所言"临时约法授予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系属诚然,事实上袁本人也确实充分应用了这项特权,查阅袁氏统治时期的《政府公报》, 授勋封爵之事几无日不有之;所言"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也部分属实,但即使如此,各机关多系袁氏私人把持,则授勋需要相关机关呈请也自然不在话 下;至于授勋需要开会评议,则属欺人之言,笔者遍翻袁统治时期之《政府公报》及残留下来的部分档案,似并未见有什么评决勋位的相关记录;此外,若 果如赵氏所说,授勋必经开会评议,照袁氏授勋之频繁,则仅此一件事,就够袁政府忙活了。(46) 因此,赵之结论"洪电诳应,岂难推定"是站不住脚的。另外,以洪述祖之地位,仅一内务部秘书,虽然其与袁、赵之间关系密切,但敢于瞒着袁、赵二人以"酬勋 位"这样的事相应承,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因此,洪后来在京师地方审判厅上的供述应是事实,即"燬宋酬勋位"是袁的意思。(47)
    既然"燬宋酬勋位"是袁的意思,那么袁这句话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燬"为今文"毁"的繁体字,但民国时期"燬"与"毁"二字并用,是词义有所区别的两个 字(今则统一用"毁"字)。"燬"字意义较为单一,作动词用时意为"焚毁"、"毁坏",指形体上的毁灭,但以人为作用对象的情况不常见;(48) "毁"字意涵则极为宽泛,其作动词以人为作用对象时则多用"诋毁"、"毁谤"之意。(49) 时人对两字有明确的区分意识,如2月2日应夔丞致洪述祖电中有"黄遣马姓赴日,重资买毁"之说,其中的"毁"字即毁损名誉之意。"如有军人收受党证者,立 即销燬。"(50) 其中"燬"字系"焚毁"之意。据洪述祖供称:"当时此电由总统交总理,我曾问是毁损名誉之毁吗?赵秉钧说:是上头交下来的。我说:燬与毁不同。赵说:亦无 什么考据。我就照这样发电,所谓燬宋我只以为是毁宋的名誉,且酬勋位三字更非秘书之力所做到之理甚明。"(51)"所谓燬宋我只以为是毁宋的名 誉"系洪开脱责任之辞,他当然明了"燬宋"与"毁宋"不同。袁世凯作为"始作俑"者,也不可能意识不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他在有 意暗示应夔丞,要应作出比"毁宋"更激烈的举动("燬"比"毁"多了一个"火"),即"毁灭"宋。退一步讲,即使"燬宋"不是"毁灭"宋之意,他 发出的也是一道模棱两可、极具歧义、易引起混淆的命令,以袁氏处事之精明干练,不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合理的解释是,他有意故弄玄虚,好唆使应夔 丞首先明确提出刺宋,如此,则一旦事情败露,由别人承担谋害共和元勋的罪名,他本人则可找种种借口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颇有意思的是,洪述祖在逃往青岛后通电辩称:"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原文如此 ——作者)。"(52) 洪的意思是,"燬宋"不是"杀宋"。但"燬宋"显然也不是指败坏宋的名誉,因为洪在该电中有"毁其名誉,败其势力"、"暴宋劣迹,毁宋名誉"(53) 之语,他也清楚,习惯上,"毁人"才是坏人名誉之意。那么,所谓"燬宋酬勋位"中之"燬宋"到底是什么意思,洪没有解释。再者,即使北京方言中 "燬宋"没有杀宋的意思,但行政上公文往来一般不用民间方言,何况所涉事体极为重大,除非发电者想拿民间方言做文章。
    赵秉钧的通电则显得更加"聪明",他撇开"燬宋"不谈,而是把辩驳的重点放在"酬勋位"上,即授勋需要严格的程序,以此来证明所谓"酬勋位"完全是子虚乌 有,是洪假政府名义诳应;而且他把"燬宋酬勋位"换成了"毁宋酬勋位",不知他是有心为之,还是无心之失。(54)
    前文已述,3月17日洪述祖致应夔丞电的实质是袁政府对应之刺宋计划的认可。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才有"债票特别准"的权力,这关系到谁才是刺宋的幕后决策 人。这项买卖实质上是袁政府支付给应夔丞一笔上百万元的巨额款项,六六二折成交说明这又是一次台面之下的非常规行政运作,财政总长周学熙显然不具 备此项权力。国务总理赵秉钧呢?也不大可能。从之前应夔丞与北京的两次金钱往来大致可以看出袁政府财政事务运作的梗概。第一次,应夔丞以解散帮会 为由从袁政府领取一笔5万元(原定3万元,后追加2万)的款项,应当时已被任命为江苏巡查长,应当说,这算得上是一项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拨付的用于 下级政府正常行政支出的公用款。(55) 但即使这样一笔数额不大的款项,也须由袁世凯本人亲自拍板。1912年11月2日,洪述祖电应夔丞,"总统(盼)(真心)弟北上,允准三万。"(56) 11月29日,洪致信应,"连日俄蒙事忙,今日国务院会议,始决定三万之款准发。"(57) 国务院属法定最高行政机构,下级行政费用由国务院核准拨付符合正常行政运作程序,应当说,身为国务总理的赵秉钧是具备此项权力的,况且袁世凯之前已允准, 但赵仍然特意交代洪述祖,"应君领款,(58) 不甚接头,仍请一手经理,与总统说定才行。"(59) 在应夔丞离京之际,洪述祖也特意交代他,"弟一见大总统时,可谢其发款,略将以后办法陈说。"(60) 这说明,应所领的5万元之款完全是由袁世凯决定的,赵秉钧只不过奉命执行而已。第二次,关于毁宋事,洪致信应,"吾弟须于题前迳密电老赵,索一数目。" (61) 应夔丞并不能与袁世凯直接联系,而是通过洪述祖与赵秉钧,故此"密电老赵,索一数目",并非意味着赵有决定权,实际情况是,应夔丞向赵请款,而赵还得再向 袁请示,2月4日洪致应的信件再次表明了这一点,"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兄又略 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62) 以上两例当可说明,袁政府的财政大权完全由袁一手把持,因此,所谓"债票特别准"的决定者是袁世凯,这就说明,是袁世凯认可并批准了应夔丞的刺宋计划,袁 是刺宋案的幕后主使者。
    那么,赵秉钧扮演了什么角色呢?据洪述祖供称,"燬宋酬勋位"一电是由"总统交与总理",再由赵交与洪本人。洪之受审是在1918年,其时,袁、赵二人都 已死去,洪自我辩护的重心是他只是奉令行事,以为"燬宋"的意思是毁宋名誉,至于电文是怎么传送的不在他的辩论范围,他没有理由在这个方面设幌 子;另,若电文不是由赵处获得,而是直接得自袁处,他似乎没有必要硬把赵拉进来,这对减轻他的罪名也起不到什么作用。(63) 因此,他的说法当属可信,这说明赵秉钧参与了刺宋事。
    赵秉钧如何参与?据张国淦日记记载,"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正开国务会议,……国会选举事务局长顾鳌突进会议室向赵总理报告:'前门车站得上海来电,宋教 仁昨晚在沪车站被人枪击,伤重恐难救'云云(宋之被刺,北京得信以车站电报为最早)。赵总理大惊失色,当即离座,环绕会议长桌数次,自言自语: '人若说我打死宋教仁,岂不是我卖友,那能算人?'各总长相顾均未发言。少顷,府中电请总理,总理即仓皇去府。"(64) 张国淦其时在座,他的记载当可信,赵秉钧听到宋被刺消息之一瞬间大惊失色,说明他对此事感到突然,事先并未预料到,这就进一步说明赵对刺宋之事是一种有限 参与,即他对整个计划运作的若干环节可能并不清楚。
    次日(即3月22日),赵便向袁递交辞呈,移住法国医院。数日后又回本宅,某日,约见张国淦,见面时,神色张皇,对张连揖不已,言:"有一事要君帮忙。" 张问何事,赵言:"此时只求免职,才可免死。"张欲得知宋案内幕,即问宋案究竟如何。赵言:"此事此时不能谈,但我不免职非死不可。芝泉(段祺 瑞)军人,事事好办。"张茫然不解。次日,赵又亲笔致张一函,更反复言辞职事。(65) 赵秉钧第一次提出辞呈,应、武两犯尚未落网,应与北京往来函电还未暴露,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北京,他之所以坚持辞职,固然是因为他所处的嫌疑大,(66) 另一方面,极有可能,是他在接到宋被刺之消息后,发现自己并非主谋,却被人利用,成了最大嫌疑对象,处于政治漩涡的风口浪尖上,故一而再、再而三 向袁提出辞呈,以此向世人作出自白,其中也可能含有向袁表示无言反抗的成分。接下来的史实提供了这方面的佐证。
    3月28日,赵径直去总统府见袁,再次提出辞职,情绪异常愤慨,"我不愿为总理,实以总统委托,不敢放弃国民责任。受职以来,朝夕劳苦,发白齿摇,不意区 区苦衷,无人见谅,现在宋钝初一案,外间某党竟疑秉钧主使此事,毫无公理,秉钧万难缄默,拟请即行辞职,前往上海与凶手对质,以期水落石出。" (67) 赵对袁提出要到法庭上与凶手对质,显然对洗刷自身嫌疑颇有把握。他的这种举动当然不被袁所准许,此后,"其牢骚语逢人遍道"。(68)
    不仅如此,赵的心腹、时任内务部次长的王治馨也处处为赵鸣不平。3月30日,北京国民党本部开追悼会,赵派王治馨出席,王发表演说称:"智安与宋先生先日 交情最为契合,对于宋先生所抱政策亦非常钦佩,此次之事实有出人意料之外。日来上海审判厅牵动洪述祖,不知洪之为秘书,于内务部不过办理平常事 件,赵君与伊并无此特别观念。及至凶案一出,大总统以为赵君与洪有特别之关系,赵君亦以为大总统与赵君(应该是"洪"——作者)有特别之关系,及 两方对照,方知误会。"(69) 王说这段话似乎是在替袁、赵二人开脱,但他透露出一个事实,即应、洪等人暴露后,在大量证据指向袁政府的情况下,袁、赵二人有互相推卸责任的倾向。不过, 赵之推脱确是因为不愿替人背黑锅,正如王志馨为其辩白时所说:"杀宋决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此责自有人负!"其所谓"此责自有人负"似乎意有所 指。(70) 而袁之推脱却是要移祸于人,他在复章太炎的一封信中暗指赵是刺宋主谋。章在信中称"宋案"是袁世凯身边小人所为,袁"为宵人所误",要袁"决心以去宵 小",(71) 但章并未暗示"宵人"是谁,袁则顺水推舟,在复信中称:
    "……宋案证据,已由雪楼通电宣布,足供四百兆人之评论,世凯既无所用其袒护,亦不必代为辩明,当与明眼人平心静气观之,则真相自得耳。今之从政诸君,不 独国民未必推崇,即鄙人亦何尝满意。惟以临时期内,一发牵而全身皆动,不得不维持暂局,以待贤能。而约法同意权又苦于束缚,上焉者去之若浼,其以 感情维系者,只得求之于向有关系之人。然一有辞职,即旷数月而不能通过,一有否决,即其人向著名誉,亦即蹶不可复振。其幸而在位者,日受骂詈威 逼,至庸奴厮养之不如。凡为吾所师事友事之人,安所得登诸政枢之地,以展其才乎。……"(72)
    袁这封信所隐含的逻辑是,宋案的幕后主使已经很明显了,是谁呢?"世凯既无所用其袒护,亦不必代为辩明",即袁周围的人;接下来具体到"今之从政诸君", 不能令人满意,对应章信中之"宵人";接下来进一步具体,"约法同意权"一词把矛头指向国务员;是国务员中的哪些人呢?"然一有辞职,即旷数月而 不能通过,一有否决,即其人向著名誉,亦即蹶不可复振",这说的是国务总理。因此,袁之意指甚明,即宋案主使是赵秉钧。
    袁、赵二人之所以互相推卸责任,袁之所以试图把罪名赖给赵,应该能反映出一个事实,即袁虽有谋宋之意,但自始至终没有下达过明确的刺宋命令,赵秉钧对此事 的参与是一种有限的参与,即他对其中的若干环节并不知情;(73) 真实的情况应当是,袁世凯作为幕后的总策划人,处处留"情",多方设"意",并把整个事件的运行分割为若干互不统属的部分、环节,由不同的人分别执行(身 处局中的执行者不一定明了事情的全貌),最终促成了宋教仁被刺一事的发生。
    注释:
    ①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② 吴相湘:《宋教仁传: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23、224页。
    ③ 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一集,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04~407页。
    ④ 张玉法:《中华民国史稿》,(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69页。
    ⑤ 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一卷,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88~194页。
    ⑥ 侯宜杰:《袁世凯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
    ⑦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六卷,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⑧ [美]费正清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220页。
    ⑨ 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9、570页。
    ⑩ 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
    (11) 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
    (12) 《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稿三纸》,《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以下简称"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3页,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 编纂委员会编:《革命文献》第四十二、四十三合辑,1968年版。《革命文献》编委会对有关"宋案"的史料进行了整理、结集,这给研究者提供了极 大的便利,笔者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谨致谢忱!本文的资料来源以该书为主,但为严谨起见,亦与留存于他处的相应资料相比照,凡有不同之处,均在文中作 出相应说明。
    (13) 《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6页。
    (14) 《熊希龄建议以田赋作抵发行公债二万万元致大总统等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财政(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第866页。
    (15) 据宋案审讯记录载,3月24日,特开特别公堂研讯,"……即令见证王阿发上堂,由侃克律师诘,据供称:寓居打狗桥,售卖古董字画度日,因兜售字画曾往应桂 馨(即应夔丞——作者注)处二次,大约在一礼拜之前,在伊处时伊取出照片一张,据云欲办此人,如能办到,愿酬洋一千元,我未允,当将照片交 还。……侃律师复诘称,尔既至应处二次,伊与照片尔看,欲办照上之人,是否第一次去,或是第二次。王称在第二次,此后我即未曾去过。讯至此,堂上 即令应桂馨自向王阿发盘诘,应遵谕向王诘称,尔至我处兜售字画,第一次究在何时,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几天。王答称:第一次约有十天,第二次距离第 一次大约三天。……又向王诘称:谓尔第二次至我处,所说甚话。王答称:第二次至你处,因你不在,没有会面,以后亦未曾晤。……供毕,聂襄谳即向王 阿法诘称:尔与被告何时认识,被告与尔看照片欲谋一人,究在何时,是否即系兜售手卷之日。王供与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在汉口为洋行买办之吴乃文 介绍,始与相识,与我看照,只说明办一人,并未言明谋杀。大约离今日已有半月,即系兜售手卷之日。……"(《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宋教仁被 刺案史料》第41、42页)4月7日,第四次预审,复传王阿发上堂,"先由侃克律师问曰:汝何时认识应桂馨?王答约在案发前十日,……次由爱律师 起而诘问,……爱问汝何时认识应桂馨?王答约在案发前十日。爱问汝如何认识他?王答有法界柏林路通清铁道公司朱君,托余代售字画,遇友人吴乃文介 绍,始识之。爱问自第一次见过后,隔几日始至应宅?王答三日,第二次见应时,问余有生意否?余答以无。他言有一件公事能办成,除差事外,尚得洋一 千元。询其何事?彼以一照示余。爱问,他告汝照上系何人乎?王答他说此人不去不得了。爱问汝前后到过应宅几次。王答三次。爱问:应既托汝刺人,汝 欲自行之否?王答余不敢,因举邓某。爱问,汝第三次去时,是否独自一人,王答与邓某同去,未会见,应因再约晚间八时,后因邓不允,故未去。……" (《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59、60页)4月9日,为第五次预审之期,"先由爱礼思律师先讯王阿发,以到应桂馨家一切 情形。王答第一次去时,系售画。应犯曾言及有点事情相托,故第二次去时,因问应犯何事相托。……爱问汝第一次去时,曾做了点生意否?王答未 有。……爱问第二次与第一次隔几日。王答三天。爱问第二次去时,应犯与汝说何事,王答就是办案。爱又续询王曰:汝前后共去过几次?王答三次。爱问 汝第一次在堂上曾云二次,今说三次,到底是三次是二次?王答余说自己一人去过二次,第三次是与姓邓的同去。……后同姓邓的去时,不见应犯就走。后 以此事关系太大,遂作罢。爱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王答十日。"(《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60、61 页)王阿发之供词前后略有不符,原因可能来自三方面:一、在公堂之上情绪紧张;二、担心应夔丞报复;三、王本人虽未答应刺杀事,但他曾举邓某,王 在供词中有意避开此节。综合考察整个审讯过程,王后两次供词基本可信。
    (16) 按:该信已经封好,信封上注有"北京投交 椿树胡同洪寓 洪荫之先生 启 快信 自上海文元坊应上 三月十三日"等语,并盖有特任巡查长应红戳,说明是临时决定中止寄出。
    (17) 据宋案审讯记录载,3月25日,法捕房解凶犯武士英至法公堂,据武供称:"行刺前一日(十九),有姓陈的来约我入共进会,姓陈的在五六日前茶店中认得的, 当时陈对我说:现在我们要办一人,……"(《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42页。)
    (18) 《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7页。
    (19) 《第二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5页。
    (20) 《第二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未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5页。
    (21) 《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暗杀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以无期徒刑》,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七至十 二月份》,(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2年版,第315页。
    (22) 《第二十八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6页。
    (23) 《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7页。
    (24) 这封电文的落款是"初五日荫",根据电文内容可以判断是二月初五日发出。《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抄电二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9页。
    (25) 《第三十一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8页。
    (26)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之《北洋军阀》一书所引为"印件",见《江苏都督程德全呈大总统检查报告》,中国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章伯锋、李宗 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该文系据1913年5月铅印本刊出,此铅印本系根据程德全报告及附件原文 排印。
    (27) 《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函信二纸,附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2、183页。
    (28) 《第四件 洪述祖应夔丞往来电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57页。
    (29) 《第二十八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6页。
    (30) 《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7页。
    (31) 《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抄电二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9页。
    (32) 《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1页。
    (33) 《第三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原码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5页。
    (3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整理编辑:《政府公报》(影印本)第十册,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421、422页。
    (35) 此电后赘日期"十一"错误,因此电注明"川真悉",是对洪述祖3月11日电的回复,因此日期应是12日无疑。《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稿三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3页。
    (36)  "燬"字系"毁"字的繁体字,大陆推行简体字之后,该字已停用,但在民国初年,"燬"与"毁"两字并用,意涵有所差别。这与本文论点的关系很大,因此凡引 文中有此二字者,均遵照原文,以示有别。
    (37) 《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5页。
    (38) 《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7页。
    (39) 《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8页。
    (40) 《第四十三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8页。
    (41) 《第四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9页。
    (42) 《第四十五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89页。
    (43) 《第四十六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90页。
    (44) 应夔丞并未收到这封信,据该信后之"说明":"此函系用观川书屋制笺,邮封有津洪缄字样,且有津局图记。应夔丞于三月二十三日逮捕,当由交涉使知照上海邮 局,将应夔丞往来信件,一律扣留,送交涉使署检查,此函到日,曾经津局电达沪局,属将原件寄回。维时沪局扣存送查信件,已有此函在内。"《第四十 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91、192页。
    (45) 《赵秉钧自辩勘电》,《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99页。
    (46) 以上所述各点,读者一翻袁世凯统治时期的《政府公报》,便一目了然。
    (47) 《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暗杀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以无期徒刑》,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七至十 二月份》,第316页。
    (48)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七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页。
    (49) 《汉语大词典》第六卷,第1496~1501页。
    (50) 《告诫政党并禁军人入党文》,徐友朋辑:《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二,上海广益书局1920年版,第55页。
    (51) 《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暗杀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以无期徒刑》,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七至十 二月份》,第316页。
    (52) 《青岛洪述祖来电》,《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225、226页。
    (53) 《青岛洪述祖来电》,《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225、226页。
    (54) 见《赵秉钧自辩勘电》,《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99页。
    (55) 应夔丞被任命为江苏驻沪巡查长之委任状后附有该巡查长之职务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巡查长,专司稽查江苏地方匪踪、匪巢、及匪党一切秘密不正行为。" 《第七件 江苏都督委任状一纸,训令一件》,《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60页。
    (56) 《第四件 洪述祖应夔丞往来电稿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56、157页。
    (57) 《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61页。
    (58)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之《北洋军阀》一书所引为"领字",该信原文后有应夔丞附记"二年正月九日。已照办妥",下文又有洪述祖致应之一封信,该信内有"领款 不接头,欲兄代办"等语,后面亦有应之附记"二年正月九日已照办领到",可知两信所述为同一件事,所谓"领字"即"领款"也。见《江苏都督程德全 呈大总统检查报告》,中国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二卷,第90~92页。
    (59) 《第十二件 赵总理致洪述祖信四纸,信封一个,洪致应夔丞信一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63页。
    (60) 《第十五件 洪述祖致应夔丞信三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65页。
    (61) 《第二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5页。
    (62) 《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宋教仁被刺案史料》,第177页。
    (63) 前引《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暗杀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以无期徒刑》,转引自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七 至十二月份》,第316页。
    (64) 张国淦:《北洋述闻》,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65) 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8、49页。
    (66) 赵是国务总理,宋教仁倡言政党内阁,更被国民党推为正式总理候选人,就此观之,赵、宋二人处于直接冲突状态。
    (67) 《北方之宋案谈》,《申报》1913年4月3日,第3版。
    (68) 《北方之宋案谈》,《申报》1913年4月7日,第2版。
    (69) 《北方之宋案谈》,《申报》1913年4月5日,第3版。
    (70) 据张国淦日记记载,袁世凯看到报道后,说:"如此措词,太不检点,王志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登报后也不声明更正。"言时词色甚厉。张国淦:《北洋 述闻》,第48页。
    (71) 《复章太炎函》,《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七,第5页。
    (72) 《覆章太炎论政见》,《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七,第4页。
    (73) 洪述祖虽只是内务部秘书,但他可直接听命于袁,也可越过赵直接向袁请示。时任国务院庶务秘书的程经世曾对人言,洪秘书奉总理命去沪,临行前进府谒见总统, 洪到沪密电由程转过数次(宋案未出时,程自言。宋案出后,程畏祸避至青岛)。另据王志馨云:"洪述祖于南行之先,见总统一次,说:'国事艰难,不 过是二三反对人所致,如能设法剪除,岂不甚好?'"参见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9页。由此可见,洪与袁的关系决非寻常行政上下级间那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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